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民初2587号
原告:怀化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中方镇中方产业开发区中龙建材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湖南新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21号湘凯综合楼B栋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怀化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怀化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49元,由原告怀化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