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执31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双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武陵山大学生创容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MA4LEX8E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新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21号湘凯综合楼B栋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HYB84Y。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双龙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新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202执31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银 燕
审 判 员 周 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钟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