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茂建设有限公司

怀化皓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新茂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5976号 原告:怀化皓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怀东路紫金城6栋19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焰壕,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21号湘凯综合楼B栋301房。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国元,湖南**(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湖南**(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怀化皓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新茂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怀化皓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新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皓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新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皓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新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72元,减半收取5436元,由原告怀化皓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申 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