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4民初1526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1月27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县舂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远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6AJW6U,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23号神汉商业广场16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远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相关法律文书,但因被告在外地,且原告诉状所列电话也联系不上被告,无法送达给被告。本院依法通知原告重新提供新地址,原告表示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联系电话。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 惠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