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02民初1127号
原告:成都蓝顶公共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柏坪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66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三门峡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大厦A座719-7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200MB1N46394N。
负责人:毛海港。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成都蓝顶公共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蓝顶公共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蓝顶公共雕塑艺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蓝顶公共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蓝顶公共雕塑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