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执1245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博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淘天地商务大厦2幢10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绘科技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幢1层Q区187室。
投资人:***,总经理。
原告杭州博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绘科技事务所、武汉XX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的(2021)沪0118民初6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一、被告上海***绘科技事务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博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人民币775,154元;二、驳回原告杭州博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武汉XX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51.54元,减半收取计5,775.77元,由被告上海***绘科技事务所负担。届期,被告上海***绘科技事务所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杭州博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绘科技事务所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0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上海***绘科技事务所的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XX公路XX弄XX号XX幢XX层XX区XX室实地执行,但未找到被执行人。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信息后,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民生银行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帐号为6********的银行帐户,后本院扣划上述银行帐户内的钱款664,947.89元,收取执行费10,151.54元,余款654,796.35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已冻结的银行帐户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将被执行人上海***绘科技事务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博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