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0585号
原告:江阴市皇达五金机电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博睿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大同路********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皇达五金机电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博睿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皇达五金机电市场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博睿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皇达五金机电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皇达五金机电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170元(江阴市皇达五金机电市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皇达五金机电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