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青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青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33民终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大怒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大怒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青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怒江边境管理支队。
法定代表人:***,系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青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怒江边境管理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2019)云3321民初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11月8日上诉人***以变更原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后另行起诉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19.00元,减半收取计1709.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江丽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