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023民初511号
原告:庆阳巨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址:华池县幼儿园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生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洛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址:西安市凤城三路18号凯瑞大厦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巨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洛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巨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洛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巨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庆阳巨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5元,减半收取,退付原告庆阳巨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23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任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