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义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04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
被执行人:宜昌文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桐岭新村二期地上仓库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864Q0C。
法定代表人:罗庭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义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MG516B。
法定代表人:黄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文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义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宜昌文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义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支付案件履行款431516.47元,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6373元,但被执行人***、宜昌文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义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文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义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7889.4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忠山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