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21民初5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月30日生,住石家庄市井陉县。
被申请人:沈涛,男,汉族,1985年1月3日生,住廊坊市文安县。
被申请人: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规划北塔东路北侧胡商国际商贸城4号商服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083527544G。
法定代表人:呼延刚。
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62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0220463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沈涛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忠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涛、宁夏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90000元以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沈涛、宁夏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