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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与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6民初14433号 原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游于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某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