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执2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鑫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靶场北路58号江南华廷1号楼1**11层111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润安巷124号第九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鑫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甘0402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2022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882458.09元,被执行人对扣款数额提出异议,但因疫情,双方无法到庭对账;本院扣划882458.09元案款暂不予支付,待双方当事人到庭对账后,本院再给申请人办理支款手续,现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402执22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火荣环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