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526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时瑞达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驻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伙牌工业园。
被执行人陕西陕煤蒲白矿业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驻所地:陕西省蒲城县罕井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时瑞达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陕煤蒲白矿业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为货款168000元,执行费242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并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28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彦文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泽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