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时瑞达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湖北时瑞达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中科山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时瑞达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英杰,湖北时瑞达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中科山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颜培玲,湖北中科山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606民初417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湖北时瑞达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中科山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中科山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中科山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金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并得到该公司确认:截止2019年6月20日,尚欠6924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中科山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金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到期债权69243.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袁本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