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时瑞达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武汉泰瑞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时瑞达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7民初3580号
原告:武汉泰瑞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号樱花大厦*座****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时瑞达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伙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泰瑞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时瑞达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武汉泰瑞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泰瑞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时瑞达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泰瑞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7元,由原告武汉泰瑞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熊业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