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02民初5214号
原告:广元市广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卫,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105信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花圃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元市弘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经济开发区下西物流园区广元市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园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广大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鑫良建设有限公司、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市弘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广元市广大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元市广大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