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华胜照明设备有限公司

***胜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湖北硕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1民初2141号 申请人:***胜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市华容县章华镇迎宾北路14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硕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2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硕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胜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款项476748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自愿将其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6210130819840115号账户银行存款476748元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并递交了《担保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硕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6210130819840115号账户银行存款47674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揭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