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18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奥斯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盛美瑞隔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苏州奥斯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盛美瑞隔断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的(2018)*****民初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盛美瑞隔断材料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一次性返还苏州奥斯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付款8750元;案件受理费277元,由苏州盛美瑞隔断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苏州奥斯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苏州盛美瑞隔断材料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盛美瑞隔断材料有限公司支付9027元。本院已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标的9027元,执行费5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4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于5月2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4月16日、5月10日、6月14日、7月4日、8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机动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4月13日,本院向苏州市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情况。
4、7月6日,申请执行人以**、***抽逃出资为由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同日,本院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在总对总系统对其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机动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E×××××的机动车辆因下落不明,本院未再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路××号××室不动产,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本院未查封。
5、5月9日,本院至被执行人苏州盛美瑞隔断材料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该公司下落。
6、8月21日,本院至被执行人**、***的上述不动产所在地调查,未发现其下落,房屋已被其他债权人占用。
7、8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限期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逾期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未到庭亦未提供。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任何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下落不明的机动车辆、未查封的不动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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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