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浠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5民初885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1253046,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红烛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343439250F。 法定代表人:万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110740946,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上诉、反诉、承认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原告***与被告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应收2460元(原告已预交2460元),撤诉案件已减半收取2460元,由原告***负担2460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姚 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