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东坑东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东莞市东坑镇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3民初18504号 原告:***,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坑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与被告东莞市东坑镇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东坑镇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