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3民初18504号
原告:***,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坑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与被告东莞市东坑镇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东坑镇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