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瑞泉电子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瑞泉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03执8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济南瑞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47号数码港大厦C座806室。
法定代表人于卫国,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瑞泉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58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58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