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瑞泉电子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瑞泉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03执171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济南瑞泉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瑞泉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的青劳人仲案字(2017)第2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808.27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
青岛市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的青劳人仲案字(2017)第21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政
审判员***
审判员*嵩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