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04民初1728号
原告:玺播文化传媒(丹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文化大厦B区2**403室。
法定代表人: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奥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22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玺播文化传媒(丹东)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奥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玺播文化传媒(丹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玺播文化传媒(丹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