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藏01民初115号
原告:潘祖望,男,汉族,拉萨市人,现住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拓小明,广东富来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A2区格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欧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欧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潘祖望与西藏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工程勘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祖望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西藏工程勘察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拉萨北京中路支行,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潘祖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西藏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拉萨市北京中路支行)存款925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