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拉萨雅鲁亚克商贸有限公司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102民初2354号
原告:西藏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欧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央宗,西藏欧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拉萨雅鲁亚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克周,职务不详。
原告西藏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拉萨雅鲁亚克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西藏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藏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边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