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域新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域新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2301执7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域新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域新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471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2163元,未执行标的112163元。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3月22日,2019年6月17日两次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工商部门、证券登记机构、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财产信息进行查控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6147.22元。在工商部门、证券登记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登记的财产信息;
二、经本院在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2019年9月9日,将被执行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四、2019年9月9日,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并对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晓娟
审判员王学宝
审判员蒋根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