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域新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军、新疆域新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301民初2343号
原告:刘军,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被告:新疆域新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23015564741645,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西外环南路全优农贸市场**(**1丘****)。
法定代表人:陈剑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尚强,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原告刘军与被告新疆域新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尚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刘军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刘尚强与原告刘军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刘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军负担。
审判员 贾     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