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2民初3477号之一
原告:东阳市卓盛仿古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东阳市南马镇防军村防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3MA29NJG40H。
法定代表人:马芳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方昉,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
安区太湖源镇青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857909185445。
法定代表人:张则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卓盛仿古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
告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
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
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阳市卓盛仿古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
14445元,由原告东阳市卓盛仿古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