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2民初2993号
原告:平湖市兴隆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街道九场线石龙段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14668627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青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90918544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兴隆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湖市兴隆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