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诚丰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2民初3798号 原告:杭州诚丰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建华村一区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7355812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钱***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青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9091854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杭州诚丰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诚丰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诚丰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诚丰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6元,减半收取1468元,由原告杭州诚丰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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