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2民初134号
原告:某经营部。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青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90918544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经营部诉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经营部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经营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