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4民初173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8月19日生,住甘肃省康县。
被告: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甘肃省康县。
法定代表人:冯东升,任该局局长。
被告: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康县城关镇东街4号。
法定代表人:贾曹厚,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二二年三月八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雅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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