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罗某、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特别程序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4诉前调确79号
申请人:罗某,男,出生于1970年6月8日,住甘肃省康县。
申请人: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MA72RYKY72,住所地:甘肃省康县城关镇东街4号。
法定代表人:贾曹厚。
申请人:贾某2,男,出生于1963年3月19日,住甘肃省康县。
本院于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罗某与申请人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贾某2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罗某与申请人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贾某2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二○二二年三月十八日经康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张步均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贾某2自愿向申请人罗某赔偿医疗费2110元、交通费140元、住宿费230元、误工费5000元,共计7480元。
申请人罗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某与申请人贾某2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罗某、贾某2于二○二二年三月十五日经康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张步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王  小  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贾乐乐
书 记 员     李子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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