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224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08月出生,住康县。
申请人: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MA72RYKY72,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东街4号。
法定代表人:贾曹厚。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被执行被执行人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康劳人仲案字【2021】第19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执行标的为252270.7元,执行费1434.05元,共计253704.7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并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5月7日,双方当时人当庭协商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款270.7元,同日被执行人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剩余252000元执行款主动交至我院执行款账户,将本案执行费当庭缴纳;申请执行人***办理执行款领取手续并送达了结案通知书。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 判 员 李社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付晓峰
书 记 员 杨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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