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4民初53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被告: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康县城关镇东街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MA72RYKY72。
法定代表人:贾曹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彩芹,系公司职工。
被告:唐玉辉,男,1987年1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军荣,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被告:康县三河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康县三河坝镇三河坝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2625762370163N。
法定代表人:张亚翔,系三河坝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军,系三河坝镇政府职工。
原告***诉被告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玉辉、康县三河坝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三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2元,减半收取227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龙笑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肖雅丽
书 记 员 李严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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