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224执7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1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被执行人: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MA72RYKY72,住所地甘肃省康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甘1224诉前调确43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康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5000元、执行费725元,共计5572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730××××2220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上述账户,因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冻结未成功。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通过短信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阳坝铜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请表,并责令其执行。后经本院多次催促,被执行人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款55000元,执行费725元,2023年3月15日,申请人***到庭领取执行款55000元,剩余725元执行费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浩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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