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05民初1819号之一
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七〇一队,住所地吉昌市北京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0000457751357L。
法定代表人:高荣新,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霞,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路佳道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铁山工业园铁山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297493317。
法定代表人:蒋文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川,广西德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长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北区北京南路439号北京南路商住楼2栋16层4单元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085392233J。
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
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七0一队与被告广西路佳道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长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日裁定中止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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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七O一队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申请多元化调解,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本院的18738元诉讼费全部退回。
审判员 蒋熙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俞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