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5民初1853号
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七0一队,住所地吉昌市北京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高荣新,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敏娜,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路佳道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铁山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蒋承峰,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长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新牌坊139号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
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七0一队与被告广西路佳道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长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x万元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函为原告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西路佳道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银存款x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的,期限贰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期限为叁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熙山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俞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