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1民初1507号
原告:黑龙江通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经济开发区商联木业投资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郭吉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武,黑龙江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能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顺圣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邹延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通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川能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黑龙江通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通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黑龙江通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怡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韩立鑫
书记员张国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