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04民初821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黑龙江通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经济开发区商联木业投资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郭吉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第十八集团军医院,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天晴街1号,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通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十八集团军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汪 淯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薛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