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10民终1005号之一
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对上诉人海林市通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贵义、原审被告海林鸿业路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黑10民终100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该判决书第6页第十七行”……案个人张春洋出具……。”补正为”……案外人张春洋出具……。”。
审判长 钱大龙
审判员 李仲斌
审判员 李先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