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6247号之一
原告: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祥园道160号134室-3。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35元,减半收取19217.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4217.5元,由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