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6247号之一 原告: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祥园道160号134室-3。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35元,减半收取19217.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4217.5元,由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