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4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壹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8号-310室。
法定代表人:鲁娟,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天生桥大道688号。
法定代表人:鲁娟,总经理。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问海路17号伟东国际云教育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南京壹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能公司)、上诉人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伟东公司称壹能公司、泛普公司未履行涉案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但壹能公司提交的向第三方采购的合同、付款凭证、第三方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中,所涉及部分货物与涉案合同约定的货物型号、数量相符,收货地址显示为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且二审过程中壹能公司亦对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实际使用部分货物提供了初步证据。原审对于涉案合同所涉及货物的交付履行情况,以及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与伟东公司是否因此实际解除合同等基本事实未查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壹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45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曹 志
审 判 员 张 锐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