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上林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25民初2531号之一 原告: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问海路17号伟东国际云教育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57290889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系公司职员。 被告:上林县教育局,住所地广西上林县大丰镇林康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125007738569L。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林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41元,减半收取计4270.5元,由原告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健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