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执136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蒲城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与蒲城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6民初5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蒲城县教育局应履行案款2659777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8019.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8998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蒲城县教育局已履行案款1000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899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971002元)。下余案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6执136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国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