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十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6855号之二 原告: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0号世奥国际大厦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57290889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十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3号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04611580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十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冻结被告广州市十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部分财产。现因一审判决已生效,被告广州市十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广州市十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婵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