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黑01**执75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被执行人:宾县教育局,住所地:宾县宾州镇大千路教育局。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宾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125执7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