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0民初1891号
原告: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平房村**。
法定代表人:蔡金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娜,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市金汇腾环境科技有限,住所地天津市河**区友谊路银丰花园**01。
法定代表人:张万德,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金汇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3元,由原告北京秦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高 超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少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