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4943号
原告:刘**,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市金汇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银丰花园A501。
法定代表人:张万德。
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杨汛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金吉祥。
被告:天津海泰博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梅苑路6号海泰大厦1809室。
法定代表人:李骞。
原告刘**与被告***、天津市金汇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海泰博爱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58元,由原告刘**负担。
审判员 李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川